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满意度表决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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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满意度表决的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措施,抓好执行和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表决的对象为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满意度表决的内容:
(一)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
(五)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人员述职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参加满意度表决的人员范围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满意度表决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受委托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有关工作报告;
(二)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视察调研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发言。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由“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现场进行答复;
(四)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六条 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表决结果为“不满意”;其余情况,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
第七条 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重新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再次进行满意度表决。再次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可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通报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同时通过区人大网站、区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