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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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常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常委会各位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下列职务前,应组织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范围,一般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印的《法律汇编》所涉及的法律以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考试时间和复习范围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提前通知提请任命人员。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任命报告后,根据主任会议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形式,须在指定地点、限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法律知识考试建立试题库,试卷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阅卷工作由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指定工作人员承担。对客观题实行一人打分、一人审核;对主观题实行二人同时打分,取其平均值,并由第三人进行审核。
第七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任命。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能提请任命,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八条 因病、因公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次法律知识考试的,暂不列入提请本次常委会议任命名单。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当次常委会议上公布,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