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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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人大业务知识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维护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常委会安排的活动,认真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区人大常委会议的,按照《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之前,应围绕本次会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活动,认真负责地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有关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