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03 来源:区检察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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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工作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省、市人大《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精神,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商州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区检察院与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联动机制,宣传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发挥检察职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以及认为执法活动确有错误的,指导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
第三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以及认为执法活动确有错误,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依诉讼监督程序依法纠正。
第四条 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区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的,以及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及时通报、联系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督促起诉或支持起诉,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调解正确的申诉案件,司法、检察机关配合、协助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六条 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相关司法人员可能存在涉嫌职务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线索,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情况,及时向区检察院举报。
第七条 结合执法公开活动,积极反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并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信息。
第九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联络员进行轮流或集中培训,对民事行政申诉事项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设立奖励制度。对在代理申诉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取得积极成效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由司法局、检察院共同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州区司法局、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