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1-02-12 来源:本网  作者:李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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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万智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依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进行监督是人大整个监督工作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积极开展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活动,推动“两院”不断改进司法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下面,就我区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对“两院”工作监督的基本做法
1、深化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意识。“两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其工作具有法律性、专业性强和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特点。如果司法活动发生问题或工作出现失误,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从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出发,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两院”工作特点,不断深化对“两院”工作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将其列入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在每年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时,都要精心对“两院”的监督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集中各方的力量和智慧,努力克服畏难情绪,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形成了对“两院”工作监督的共识和合力,保证了各项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抓住关键环节,提高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一是选准监督议题。做好监督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事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善于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才能使监督工作取得实质进展。近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以及对“两院”干部职级待遇情况的调研活动,组织代表对“两院”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和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视察检查。这些问题抓住了“两院”工作的根本和核心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代表性,因而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开展每一项监督活动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这是能否发现“两院”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在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都要深入被监督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展视察检查或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调阅案卷、查看档案资料、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和座谈评议等方式,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为常委会审议“两院”有关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在视察检查或调研结束后,及时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在集思广益、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形成既总结成绩又查摆问题,既分析原因又提出建议的具有较高质量的相关报告,作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对“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抓好整改落实。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最终体现在审议意见的落实上,体现在“两院”对各自工作的改进上。那么,确保审议意见质量和加强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审议工作报告时,积极创造条件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动脑筋、积极思考,踊跃提出具有一定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根据被监督机关的工作报告、人大视察检查或调研报告以及大家的审议发言等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力求审议意见提得准、落得实。另一方面,会后我们及时向被监督机关交办审议意见,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并在跟踪督办上下功夫。督办工作由法工委具体负责,加强与“两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并督促“两院”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进行报告,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做到善始善终,有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拓宽监督渠道,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积极探索监督方法和途径,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灵活运用监督手段,是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对“两院”的监督工作过程中,一是在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两院”工作报告的同时,由“两院”副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各代表团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每年组织代表对“两院”的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视察活动,深入了解情况,全面促进工作。三是对有关专项工作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听取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四是选派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旁听法院重大案件审理,参与重大复杂案件现场执行,参加“两院”开展的重要活动。五是对“两院”提请任命法律职务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通过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案件庭审活动,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六是在视察检查过程中,注重对具体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查阅案卷中发现并指出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两院”及时进行纠正,完善办案措施,提高执法水平。七是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有关重大事项、重点案件报告制度。八是大力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通过督促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实现人大监督的目的。九是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是以交办督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抓手,督促“两院”对有关案件及时依法处理,对重点案件要求限期报告结果。十是在对“两院”工作的有关监督活动中,邀请公检法机关专业人员和律师参加,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减少监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促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二、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近几年人大的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加强和改进,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社会影响力日渐扩大。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力量薄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中,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再加上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工委人力严重不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常常感到底气不足、力不从心。二是审议质量不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对“两院”有关工作了解不够,掌握情况不多,再加上法律政策水平有限,在审议时提不出真知灼见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监督手段弱化。监督工作中常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两种监督方式,而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极少运用。过去各地探索实行的干部述职和个案监督没有写进监督法,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四是对“两院”监督工作进行创新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要想创造亮点,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而难有作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重点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和工作水平,尤其在开展每项监督活动前,都要对所涉及的法律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努力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进一步学习贯彻监督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办事。坚持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不断规范监督行为,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三是要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于促使“两院”不断改进工作、公正司法。因此,既要善于发现和纠正“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又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如办公用房建设、干部职级待遇、财政经费投入以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四是要正确处理监督事与监督人之间的关系。司法行为是靠办案人员来实现的,只有解决了人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才能促使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敢懈怠。因此,要坚持监督事与监督人并重的原则,并突出“人”这一关键因素,把促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工作重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五是要在选准监督议题上动脑筋,在深入调查研究上做文章,在提高审议质量上下功夫,在跟踪监督上求实效。尤其对“两院”办理常委会议审议意见情况要跟踪问效,一抓到底,保证监督必有果、落实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