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区人党组发〔2019〕11号
关于印发《中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来源: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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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支部、各委室:

《中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9528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9528

中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研究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

第六条讨论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第七条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研究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支部、工会、妇女及青年等工作中相关问题。

第十条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召集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意见建议,党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并印发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党组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工委主任、专职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分管联系工作的常委会领导或委室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联系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区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机关支部组织设置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主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或向党组会议通报。

第五章会议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除按规定不宜公开之外,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确保党组决议决定得到落实。党组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