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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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6日商洛市商州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3日商洛市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定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保障和促进商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对本规定进行修定。
第一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商州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权,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经济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重大问题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条商州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草案),应当在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前一个月报送商州区人大常委会,经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商州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重点建设项目和项目布局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实施条件;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商州区实际。
第五条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商州区人民政府应向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六条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需对年度计划做部分调整时,商州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送商州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7月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商州区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商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经济工作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情况。
(二)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经济工作方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涉及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商州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情况。
(六)商州区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市场建设、物价管理和乡村道路建设等情况。
(七)商州区改善投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工商企业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处置情况。
(八)商州区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务和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与开发和气象人影情况;实施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实施现代农业、“一村一品”示范村、推进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九)商州区贯彻落实“双保”工作(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优抚工作及社会救济和救灾情况。
(十)商州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一)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除按时报送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定期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外,还应及时通报或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经济活动。
(二)重大安全事故。
(三)重大经济、技术合作。
(四)重大经济改革举措。
(五)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经济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是:
(一)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报告;
(二)组织人民代表视察经济方面的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和评议;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提出询问或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商州区经济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对视察、检查和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经济工作报告后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单项经济工作作出决议、决定并规定有时效的,在规定时效内每年可对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视察或检查,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工作部门要按时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及有关要求报送的文件、送阅件、报表、资料等。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对商州区财政预决算的监督,按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和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