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发布时间:2014-05-26 来源:城关办事处人大联络组  作者:田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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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一、开展代表持证视察的优势 与各级人大经常组织的集中视察相比,代表持证视察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   1、灵活简约 大家知道要组织一次代表集体视察,往往要提前很长时间去准备,从确定视察内容,视察时间,视察路线,到通知参加人员,再到落实车辆、食宿安排,实在是复杂繁琐。而代表持证视察则不受以上因素的制约,无需繁琐的准备和组织,代表可以随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就地开展视察,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机动性,而且简约方便,无需大轰大嗡,且效果还直接具体,如果使用得当,往往不见得比集体视察效果差,甚至还会起到集体视察无法达到的目的。   2、真实主动 组织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一般规模较大,要求严密的组织和精心的准备,视察的内容必须事先安排好,视察的单位提前要通知到,且还要做好一定的准备。由于视察对象和内容已被事先安排,因此,在视察时,代表看到的、听到的往往是做过精心准备的、且经过加工的亮点或被掩饰了瑕疵的看点,从而致使视察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也是视察工作开展情况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而代表持证视察因其形式的灵活性,代表可以自主地选择视察内容,找准对象,直奔主题,深入了解视察对象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广大群众的意见,在体现主动性的同时,真实性也自然会大大提高。   3、全面及时 各级人大开展集中视察一般都是按照年初做好的视察计划安排活动,这样做固然有利于突出重点、集中精力,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发性事件,不能及时了解、跟进,监督的时效性不强;二是年初计划中集中视察活动不可能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使监督范围必然受到影响。而代表持证视察恰恰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因为形式上的灵活性,使人大代表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突发事件进行迅速跟进视察,以便及时了解到相关情况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同时由于代表组成的广泛性,使得可以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代表开展机动灵活的视察活动,从而全面推动行政区划内相关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4、高效直接 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更适宜于在代表所在选区内单位部门或邻近区域内开展持证视察,如: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视察,可推行代表持证视察。由于街道办事处辖内各个选区选出的区人大代表大多是社区的干部,社区干部长年要不断地和社区辖内的中省市区单位打交道。目前的什么消防、“三官一律”、综治、信访、社保、低保、计划生育、工会、医保、反邪教等都在进社区,社区辖内的驻区单位也肩负着更多的工作责任,这些单位的配合和工作开展情况,社区要随时督查、检查。为了强力推进社区辖内各驻区单位的各项中心工作开展,社区的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既有人大代表的职务,也有社区“三委会”的职务,这样在平时的工作检查、督查中,让这些有代表资格的社区干部持证在其它社区干部陪同下,随时到辖内单位视察、检查,这样就能随时准确、全面、细致的了解这些单位在中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进辖内单位的各项工作和热难点问题。我们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组近年来,在办事处半年、年终组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中,我们要求各社区区人大代表持证与其他干部一同就近参加检查,在被检查单位亮明身份开展持证视察,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感觉这样的视察效果既直接又良好,很值得在镇办一级推广。 二、开展代表持证视察的困难 尽管代表持证视察具有如此突出的优势,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并不广泛,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持证视察的代表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作为持证视察的主体——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并没有很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真正主动开展持证视察的代表是少之又少。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倡导不力,对代表持证视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没有具体规范。没有一套具有具体操作性的程序、办法、规定,就是你问一下各级人大的干部,怎样开展代表持证视察?他们都知道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法》的规定,但真正能回答代表怎样开展持证视察的还不是很多。二是各级人大未能先在人大代表中广泛宣传代表持证视察的意义,使代表自身对其重视不够。地方各级人大很少对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持证视察培训,多数代表对持证视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实际运用了。三是代表自身对持证视察也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觉得人大代表非官非吏,找上门视察,人家会理睬吗?加之,持证视察一般是代表个人就近进行的视察,代表和大家人面都比较熟悉,有代表还认为,个人持证视察是“挑毛病”、“找茬子”,是得罪人的事!还有的代表担心,个人视察之后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会接受吗?问题提出来了,得不到解决,岂不是白忙活!以上的种种顾虑,都严重影响了代表持证视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2、代表持证视察缺乏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由于一些地方人大宣传工作不够全面深入,宣传力度不大,加之,人大工作在当地的作用群众的知晓率较差,使社会各界对人大乃至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认识还不到位,广大干部群众对代表履职的种种形式更是一知半解,知之甚少,特别是地方人大在宣传代表持证视察上的欠缺,老百姓只知道人大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也经常见的是代表集体视察,根本就没见过代表持证视察或者见的甚少,从而也就无法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代表持证视察的开展。部分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信任,觉得将问题反映给代表没什么用处,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甚至错误地认为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是逞能、出风头,对其进行冷嘲热讽,使代表处于尴尬境地;加之,一些部门对保障代表履职的制度不了解或者是不重视,在对待代表持证视察的态度上,不是积极配合而是敷衍了事,在代表要求约见单位负责人或者询问某些问题时,不是积极安排和解答,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遇到代表调查视察触及本单位利益时,甚至百般阻挠,严重影响了代表持证视察的正常开展。   3、代表持证视察结果缺乏办理支持   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其根本目的是将工作中的情况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从而有力推动各个方面工作的良好开展。然而,事实上对于代表开展持证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意见,各有关部门的办理并不尽如人意。很多单位在对待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上,不象对待集中视察后的审议意见那样重视,往往是轻描淡写地解释一下,或者是敷衍了事地应付一下,甚至直接不予理睬。甚或个别部门,对于代表集中视察、人大审议之后的意见办理尚且不力,更何况对个别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办理,自己的劳动不获重视,代表哪里还有什么积极性可言。   4、代表持证视察程序无规范可依   《代表法》中只是规定了代表可以持证视察,但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代表在进行持证视察前,是否需要得到本级人大的批准?如果需要上报并经批准,那么势必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持证视察及时、迅速的特点也就不复存在;若是不经批准擅自行动,又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名代表对某一热点问题重复视察的现象,不光给被视察单位带来负担,也影响了视察的严肃性,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代表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是应该直接向视察单位提出,还是先提交本级人大,再由人大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督促其尽快办理是由代表直接督促,还是由本级人大督促?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同时法律也没有对代表持证视察的范围作出明确界限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不便于接受代表视察的部门行业,代表要求对其进行持证视察时,单位是否可以拒绝?由于以上诸多愿因,地方各级人大以及代表多有顾忌,出现了既不大张旗鼓地鼓励、又不着意安排,也不约束代表持证视察的现状,从而直接影响了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推动代表持证视察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的认同度   在宣传上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要抓好人大代表的学习宣传辅导。使每位代表深刻认识其人大代表职能、职责规定,使其明白代表持证视察是法律法规赋予人大代表光荣神圣的职责和权利,从而,增强持证视察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地方各级人大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要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等法律规定加以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为老百姓办事,是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为政府谏言献策的正常履职活动。从而提高社会各界及全体人民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的社会认同度,营造出视察单位理解、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的良好社会格局。   2、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使其增强持证视察的责任感  各级人大要注重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在全面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持证视察的培训,帮助代表明确持证视察的目的、程序、注意事项,确保代表都能够依法运用这一有效形式,履行好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对于人大代表在开展持证视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典型进行认真总结和宣传,发挥其表率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3、各级人大要大胆探索,及时出台代表持证视察的相关法规办法 规范代表视察程序、制度是代表持证视察能够良好开展的坚强保障。各级人大要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出科学、严谨、规范的代表持证视察规定办法。规定办法中除了要明确代表的视察时间、视察范围、视察次数等常规性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要对该文前面提到的视察是否需要提前请示、建议意见是否需要人大转交,督办由谁负责等程序性问题进行规范。有了规范的操作程序,许多问题问题就会够迎刃而解,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必将实现一个新的跨越和推进。   4、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助推被视察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意见   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代表持证视察而向被视察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限定落实办理时间,并定期跟踪督办。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代表持证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无论是通过人大转交,还是代表直接提出的建议意见,能解决的马上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该向代表做好解释,并争取创造条件尽快加以解决。作为各级人大,由于代表持证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意见可能相对零散,甚至会出现重复现象,因此人大必须明确相应的转交和督办部门,对代表提交人大的建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转交,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只要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努力,真正提高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质量,进一步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必将使督办持证视察工作能够更为广泛地开展起来。   当然,代表持证视察尽管具有许多集中视察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作为单一视察形式它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地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则无法获得全面、深入的了解,这个时候,还需发挥集中视察群体智慧,以期获得最佳效果。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集中视察和持证视察这两种视察形式完全可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视察内容选择视察形式。以持证形式搞好经常性视察、以集中形式搞好重点视察。两种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而定能全面提升代表视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