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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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2003年12月26日商州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3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经济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负责,重大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包括: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其它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经工委应对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审。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计划报告,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表;
(四)财经工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经工委对区政府提交的计划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审查。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财经工委根据各代表团对全区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期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预期调控目标和指标;
(三)计划安排是否合法;
(四)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财经工委在对计划草案报告进行初审时,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回答有关询问,并就修改情况在五日内反馈财经工委。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区政府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年度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区政府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送财经工委初审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区政府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七至八月份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区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全区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经济工作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情况;
(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涉及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全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情况;
(七)全区农业经济和工商经济发展情况;
(八)全区城镇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情况;
(九)全区贯彻落实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情况;
(十)全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监督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除按时报送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定期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外,还应及时通报或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经济活动;
(二)重大安全事故;
(三)重大经济、技术合作;
(四)重大经济改革举措;
(五)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经济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是:
(一)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经济工作方面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评议;
(三)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四)提出询问或质询;
(五)特定问题调查;
(六)其它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可以对全区经济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对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经济工作报告后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单项经济工作作出决议、决定并规定有时效的,在规定时效内每年对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查,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经济工作部门要按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及有关要求报送的文件、送阅件、报表、资料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进行登记、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区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
(二)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没有提请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而没有报告或备案的;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经济监督不配合,不提供审查监督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其他妨碍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