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17-10-20   作者:王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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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监督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责,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19日,由常委会委员李刚文、苏增增、朱卫锋、冀智勇等同志组成检查组,对2015年以来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先后到区政府法制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和卫计局,通过查阅工作资料、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形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区政府法制局局长周全面汇报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报送工作情况。检查组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自觉履行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定义务,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二是健全和规范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的程序规定,明确制发主体及其权限、制发程序、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作为行政决策和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尤其是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文件不得出台,确保规范性文件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晰。三是提高文件制发水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严格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同时在语言文字方面要做到严密严谨,不得出现漏洞,不能产生歧义。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逐级审核把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四是严格落实“三统一”。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册登记编号,未经“三统一”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五是认真落实备案审查规定。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按照报送备案的范围、时限、格式、份数等要求,及时向区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备,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六是加强有效沟通联系。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镇办的培训和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区人大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共同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