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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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对被提请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参照《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执行。

三、提请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承诺。

四、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五、通过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六、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参照《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七、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八、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