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本决议所称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活动。
二、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公益、规范执法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狠抓执法办案,及时提出公益保护的检察建议,实现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区检察院要坚持依法规范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要重视诉前程序,强化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同时运用支持起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要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并责成行政机关追回损失,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四、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及时向区检察院提供依法履职的有关资料并说明情况;对于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要积极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做好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活动。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
六、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区检察院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平台数据录入,及时互通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落实好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七、区法院要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审判方式,按照有关案件管辖规定,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开辟绿色通道,确定精通专业知识、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加强与区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
八、区监察委要与区检察院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案件线索并反馈处理结果。区监察委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区检察院移送。区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察委办理。
九、区监察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公益诉讼活动的监督、支持力度。对行政机关拒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提起公益诉讼后不应诉、不出庭的,插手、干预立案和审理活动的,对法院生效裁判消极执行、逃避执行的等情形,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十、区检察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对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等情形,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十一、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会同宣传、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督促区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本决议的落实。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