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名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加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增一名;直辖市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但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一千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基数是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最多不超过六百五十名。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最低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最低可以少于四十名。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只有两种情况可重新确定,即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较大变动时。
需要指出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殊确定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