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收发办理工作。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公告。适用于发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决议。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部署。
(四)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五)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九)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十)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要行文。公文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以办公室名义统一发文。
第七条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一)商区人党组发。主要用于向区委请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汇报有关工作;向区委及其工作机构提出的人事、机构编制等意见;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印发关于人大机关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安排部署、工作方案等。
(二)商区人发。主要用于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安排、制定修订的相关议事规则;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重要工作要求的决定、意见等。
(三)商区人办发。主要用于向上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汇报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或需批转、批复的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措施、要求的通知;转发上级文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工作安排;对机关内部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做出安排部署;印发机关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办法等。
(四)商区人办函。主要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活动等事项的通知;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专题询问等形成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报告、请示的批转、批复;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其他单位或个人询问有关重要问题的答复等。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挂号、印制、盖章和分发等程序。
(一)起草。根据职责分工和文件内容,由具体委室承办,文稿起草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规范。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应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明密级。文件定密、解密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委保密局、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执行。
(二)校核。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拟稿人应对文稿内容、格式等进行严格把关。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及责任: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和规定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印制规范》。
文稿内容由起草委室负责人审校负责。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印制质量由办公室负责。
(三)审签。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实行逐级负责的公文审签制度:
1.党组文件。①拟办委室负责人→②办公室初核→③办公室主任→④党组副书记→⑤党组书记。
2.常委会文件。①拟办委室负责人→②办公室初核→③办公室主任→④分管副主任→⑤常委会主任。
3.办公室文(函)件。①拟办委室负责人→②办公室初核→③办公室主任→④分管副主任→⑤常委会主任。
文件审签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文件签发人不在机关且文件发出有时限要求时,经请示文件签发人同意,且其他审核人签字完备,可以先印发文件,随后完善审签手续。
(四)挂号。公文起草人凭审签稿和校对稿在机要室统一挂号登记。机要文书处理人员应对公文审批签字、内容、文种、格式等方面进行认真核对。
(五)印制。人大机关公文由机关打印室印制,文件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印刷格式规范。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印制前拟办人应再次复核,坚决杜绝内容和文字方面的错误,确保签发稿和印制稿完全一致。
(六)盖章。上报公文和人事任免文件必须加盖印章。
(七)分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人大常委会编号公文,由机要室按规定统一登记分发。其他文件根据内容和实际情况由承办委室分发。发外单位的文件由机要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机要文件交寄清单”,办理签字手续,及时准确地发出。商密网电子文件按正式公文要求制作后由机要室发。
(八)归档。人大机关公文签发后,拟办人应当将领导签批单、签发稿、两份正式公文交机要室统一归档。涉密公文还应当向区委机要保密局送交一份涉密公文原件和涉密文件发放签收单原件。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坚持公文“一个口子接收”,各个渠道收到的文件材料,统一由机要室接收登记。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拟办、传阅、督办和归档等程序。
(一)签收。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签收。商密网来文,由机要人员在内网上签收。
不符合行文规定或者不应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注明不予办理的原因,退回来文单位。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应将公文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办。机要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按紧急程度、重要程度和涉密程度进行综合分类,使用不同颜色文件夹呈送领导同志批阅。
一类件(涉密、加急、重要)。主要指中央、省、市发给区委的涉密文电;有明确时限要求、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紧急会议通知等;上级特提、特急电报。
二类件(送阅件)。主要指一般业务文件、商洛信息等阅知性公文。
(四)拟办。由机要人员附《文件传阅单》后,送办公室主任处填写拟办意见,特殊情况下委托副主任填写。送常委会领导审批或相关承办人员办理。
(五)传阅。由机要人员负责传送。传阅文件,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各工委的顺序依次传送。如遇阅文者外出,可将送阅文件取回先送其他领导、委室传阅。
机要人员在文件送出后,应及时查询传阅情况,将传阅文件作明确的登记,以掌握文件流向。
(六)督办。领导对阅件有批示或口头指示时,由对应委室按批示要求负责办理,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督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督办,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交办,中间有检查,办理有结果。
(七)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机要人员应按照《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公文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机要室定期销毁。
第七章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统一管理,涉密文件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印发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和份号。
第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在国家秘密计算机上起草和印制,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起草、印制和存储涉密公文。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