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曹建斌同志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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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曹建斌同志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商区人发[2015]7号
区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商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2月12日审议决定,接受曹建斌同志辞去商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12日

送:区委,市人大,市法院
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工委,区人武部政工科,区人大主任、各副主任、各委员、机关各委(室)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