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怀福同志代理区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11-04 来源:区人大人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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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怀福同志代理区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10月30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商区人发[201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2015年10月30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
林怀福同志代理商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商洛市商州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30日
送:区委,市人大、市法院
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镇、办事处,区委各工作部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商单位,区人大主任、各副主任、各委员、各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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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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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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