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字号: 打印

州农房发〔2019113

商州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杜中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非贫困户无安全住房搬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住滑坡体上及居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群众,依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4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非贫困户群众可选择到三岔河镇就近的集中安置点安置,也可自行建房享受分散搬迁政策,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果群众有搬迁意愿可按照第八条规定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的程序上报。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电话:0914-2311355

    商州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局      20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