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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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试行)
(2011年1月13日第24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和《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并要求反馈的内容是:
(一)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视察、调研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整理后,在闭会后七日内交会议主持人或分管副主任审签,以《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书》正式公文形式,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交办。
交办意见书必须明确负责承办的单位、办结时限、反馈要求等;要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具体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在接到《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书》后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按以下方式反馈办理结果: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反馈;
(二)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属工作部门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反馈;
(三)常务委员会要求其他单位办理的,由该办理单位负责反馈。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措施和效果;不属职权范围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原因。报告办理结果,应有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或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视情况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九条对办理结果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将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
  表决票分满意和不满意两个等次。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积极
改进工作,两个月内重新作出报告,直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
第十条区人大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办理的督办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不认真承办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依法询问或进行质询,或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