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举措”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6-04-2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作者:王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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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列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任务。在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基石的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系列扶贫会议精神,精准对接脱贫攻坚规划部署,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同步全面小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致力专业高效,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脱贫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直接关系着扶贫工作的成败。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和社会公职律师建设,选派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打胜仗的律师队伍,为党委政府制定脱贫政策、有效防范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大力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组建自愿者法律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层面,让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民生工程建设领域以及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要加大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危害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始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工作。要深入研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将关口前移,紧盯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使用环节和重点部位,尤其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涉及困难群体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严厉打击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涉及弱势群体资金分配的犯罪,切实保障各项惠农脱贫资金安全。
三要发挥审判职能,精准打击妨碍脱贫攻坚的犯罪行为。各级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促进扶贫资金的阳光化管理和公正合理使用。依法妥善审理扶贫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重点关注中央确定的“五个一批”扶贫领域发生的案件,切实保障贫困群体合法权益,保证脱贫攻坚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准确把握扶贫政策和法律适用的关系,既要保障扶贫政策落实好,又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着力通过专题讲解、个案指导、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指导,助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着力加大执行力度,精准解决涉贫案件执行难题,重点关注低收入贫困群体合法权益的执行兑现,慎重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强制执行易导致扶贫企业经营运转困难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执行和解等方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困难当事人生产生活,保障当事人不因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返贫致困。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
要深化宣传教育,创新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各级司法机关要多渠道不拘形式的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党的扶贫政策,宣传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司法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工作方式,勇于担当,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等措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特别是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建立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切实提高预防效果。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廉洁观念和守住底线的自觉性。结合查办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该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积极提出建议,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配合发案单位整改落实。对重点扶贫领域要开展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专项预防,努力形成规模效应。
五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脱贫攻坚工作建言献策。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工作,正确把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 全面理性分析,及时制定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具体措施,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稳步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