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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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系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区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可以10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可以单独或联名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准确具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一事一件,并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
第六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统一交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分类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后,分别交有关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七条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
第九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确定分管领导,落实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区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直接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理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至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并附寄《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函复每位代表。答复函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注明联系人、地址及电话号码、印发日期,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一式三份)备案。
第十二条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的联系,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进度和质量;必要时,可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督促和检查;也可组织有关代表视察,听取专题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应限期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对推诿不办、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机关查明原因,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其它方式处理;对能办而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节,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必须在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大会期间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代表。
第十五条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或有关座谈会上对我区有关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