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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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效能,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和改进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的原则: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专题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会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主持人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也可以多人联合提出询问。列席专题询问会的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人大主席、办事处人大联络组长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对象:以“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为主,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时,“一府两院”的相关领导、受询问单位的班子成员也可作为应询人,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
第五条专题询问的内容:
(一)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党政方针贯彻落实情况;
(二)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四)民生工程建设情况。
第六条专题询问的步骤:
(一)确定询问对象;
(二)制定实施方案;
(三)开展询问前的视察调研活动;
(四)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七条专题询问的组织: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在与“一府两院”或其相关部门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会召开30日前送受询问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
第八条专题询问的准备:成立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区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办事处人大联络组长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题询问组,认真开展视察调研,向社会各界了解与询问相关的情况,形成书面视察调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询问组的专题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项,并根据视察调研报告拟出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提纲于专题询问会举行10日前告知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专题询问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回答询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专题询问的形式与要求:专题询问以召开专题询问会和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不清楚的细节可以补充询问,应询人应作补充回答。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进行补充回答。
第十条专题询问结果的运用: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会后要将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委报告,并函告受询问对象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也可作为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询问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对于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落实,以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