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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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法规,掌握依法行使职权的必备知识。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区人民的监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常委会安排的活动,认真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事因病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按照《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举行之前,应围绕本次会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活动。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向被视察、调查、检查单位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