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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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议案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建议的办理、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如需变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提前7日发出通知,将开会日期、地点、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临时举行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区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均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请议案的机关或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提供有关资料和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可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议案的代表可到会发表意见,审议结果向提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撤销同级政府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说明理由并回答询问,被撤销职务人员或被撤销决定、命令、决议的机关负责人可到会申述意见或书面申述意见。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交议案的机关和人员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交有关机关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提出新的情况报告后再继续审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委会提议设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否列入调查议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计划调整;
(五)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财政决算;
(六)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及建设情况;
(七)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八)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九)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重大举债项目、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三)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和机关荣誉称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三)坚持依法治区;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五)坚持从区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健全区委决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一府两院”执行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讨论重大事项议题,研究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区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区政府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区长、院长、检察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政府的专项工作,也可由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但分管区长必须到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集中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以保障组成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果常委会多数成员对有关工作报告不满意,常委会可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议意见一般以常委会文件或《审议意见交办书》的形式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在该次常委会会议上公布,向区委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常委会对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实施跟踪监督,可以专题听取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责成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专题检查。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前,应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通报拟任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结果,对考试成绩合格者提请任命。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向会议说明提请任免的理由,介绍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被提请任命的区政府副区长、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履职承诺。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发扬民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如果拟任人选情况不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暂缓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内容、理由和要求。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领导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重要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果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可以限期答复。
(二)一般性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人员,书面答复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名,同时抄送常委会备案。
(三)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质询案,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再作处理。
第四十条 对质询案的答复,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可继续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有发言权。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议案、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均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应当及时在区人大机关网站和区内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