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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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程序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专职委员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区“一府两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填写议题报告单送常委会办公室;区“一府两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及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然后由常委会相关机构填送议题报告单。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召开主任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主任会议通知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举行会议的前一天,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时间通知出(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报告单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一)讨论决定区人代会的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及日程安排;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三)讨论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五)根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规定,审定提请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组织实施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有关重要监督活动;
(七)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人事任免事项,审议和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一府两院”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要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不规范的文件和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审查报告,决定处理方式;
(十一)召集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听取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讨论决定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三)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常委会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工作;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许可司法机关对区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确认;
(十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起草,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对外发文,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