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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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05年6月28日商州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3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区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区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要围绕区委中心工作,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利益原则、实效原则,着力反映一定时期全区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计划调整;
(五)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财政决算;
(六)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及建设情况;
(七)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八)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九)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重大举债项目、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三)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和机关荣誉称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提出和审议

第六条 健全区委决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一府两院”执行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讨论重大事项议题,研究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区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八条 下列机关或人员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和相关配合部门;
(二)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七)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区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主任会议两次审议仍未通过的,一般不再提请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之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听取民意的,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也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形成调研报告或者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由有关机关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联名提出议案的人员推选代表向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报告,在提交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或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表决,按照《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区内有关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