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字号: 打印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区人大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省、市、区委统一要求,结合区人大党组班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党组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引导党组成员自觉维护团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组成员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党组成员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一般由区委统一确定,或者由党组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区委同意。

第五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组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报区委同意。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党组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八条召开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区委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党组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办公室组织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做好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党组作出说明。

(三)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分别与分管委室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党组成员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党组成员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组书记代表党组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党组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组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班子成员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禁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一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党组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区委帮助解决的,及时向区委报告。反映党组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上报区委,并报送纪委和组织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机关支部和各委室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常委会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