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请假休假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干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大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请休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 请休假须填写机关制式假条并将批准的假条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干部因公外出必须进行去向登记并公示,公务办理结束及时返回单位上班。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因故不能亲自请假者,必须委托他人代写代请,原则上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
第三条请事假具体程序
(一)一般干部请假,一天内由委室主任审批;两天由委室主任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由委室主任、分管领导分别加注意见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
(二)委室副主任、专职委员请假,一天内由委室主任审批;两天由委室主任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由委室主任、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
(三)委室主任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分管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三天由常委会主任审批;
(四)常委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常委会主任直接审批,并报区委同意;
(五)除婚丧嫁娶及特殊事由外,机关原则不批准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事假。
(六)非特殊情况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请事假5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假处理。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得再休带薪年假。
第四条 请病假具体程序
请病假在1周(含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假1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需逐月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主治医生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需逐月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亲自请假的,由委室主任或本委室工作人员告知分管领导,本人康复后应补办假条。病假1周以上须报常委会主任知晓。
第五条 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规定
(一)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备案管理:各委室负责人应根据本委室工作情况,在每年12月下旬提出本委室下年度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统筹安排。机关休假方案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轮流休假。休假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第六条 休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续假和销假
请休假人员在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逾期按旷工对待。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
请休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纳入日常考勤;
请休假随机关签到一并每月公布一次,年终汇总;机关考勤情况与年终考核和评优树模挂钩。对不假而走、无故超假、旷工的,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州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商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意见》等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