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和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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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6日商洛市商州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3日商洛市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预、决算监督,规范监督程序,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实效,保障和促进商州区国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对本规定进行修定。
第二条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区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编制区级预算的变更、调整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五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委托,对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预决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检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
第六条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
第七条编制预算必须以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及时性、平衡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八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应提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认真研究区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区级部门预算和重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供区财政部门修订区级预算草案。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在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商州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或决算)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编制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总决算表及附表;
(二)当年预算收支总表(包括预算到部门的明细表);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及预算收支编制原则;
(四)当年生产建设性支出及专项支出分项目安排情况表;
(五)当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增减或变动情况表;
(六)当年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商州区财政局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
(一)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商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三)收支的增长幅度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做到了积极可行,留有余地;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了重点支出;
(五)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设置了预备费;
(六)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及安排情况;
(七)生产建设性支出及专项支出项目安排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一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及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参加,区财政局局长应到会就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区财政局提交的预算草案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后,转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区级财政预算经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具体项目安排报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将预算支出分预算科目及时批复到各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收入实行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侵占、转移、坐支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商州区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工作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建立备案制度,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送的材料是:
(一)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预算执行会计月报表;
(二)每季度末、半年报送季度、半年预算执行会计季报表、半年报表;
(三)半年、年终报送区级财政预备费使用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及时报送上级和本级减收增支政策文件;
(五)半年报送一次上级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报表;
(六)需要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七)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主任,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州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每年7-8月份应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6-9月份,应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
第十九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商州区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必须在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报送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未经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预算调整的条件是:因遭受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减(增)收或增(减)支政策等因素,造成预算总额的减(增)收或增(减)支,预算科目调整及动用上年节余。
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调整项目及额度按《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预算调整可采取先执行后报批的办法进行,但是,必须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调整预算指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主要审查当年预算增收的可能性,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预算调整的时间为第三季度。
第五章 财政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编制,于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报送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编制决算草案,应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五条在财政决算批准前,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如实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商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应就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决算、专项资金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有权组织调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进行评议,做出决议,还可以就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决算草案,重点审查决算编制的政策依据,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平衡情况以及决算中上解返还与补助,基金预算收支的收付实现等。
第二十九条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法》的规定和年度财政审计报告,审议批准上一年度决算。商州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区级决算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商州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商州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凡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坚决实行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预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年度专项审计结果要报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就预算外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州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不提供检查、监督需要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不配合调查、调研、视察的;
(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认真执行的;
(六)对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不按时整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