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工作和承办结果反馈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浏览字号:小中大
打印
(2008年1月14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 (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保证人大常委会监督建议意见的及时办理并如期反馈报告办理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根据督办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会议意见及领导批示督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督办工作。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听取一些重大督办事项的专题汇报。
第三条督办工作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和查办案件;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议、决定、《纪要》和《审议意见交办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需要报告结果的事项;
(五)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要求报告结果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一府两院”对督办事项的反馈办法,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一事一报,单位负责人要审核,文尾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提出反馈意见的机关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纪要》和《审议意见交办书》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及区人大领导批办的需要报告结果的事项,要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特急案件应在收到交办通知起七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结报告”要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交办通知起三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督办事项退回交办机关。
第七条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逾期未办或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情况予以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