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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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并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达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