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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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商垂直管理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驻商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遵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驻商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
第四条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评议对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或人大代表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接受评议的部门,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八条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参加人大有关活动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评议时可按本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专项评议。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工作评议方案,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二)开展评议动员,公布评议工作方案,被评部门按要求开展评议工作的宣传和动员;
(三)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评议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四)被评部门根据评议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准备汇报材料。被评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
第十条评议调查: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对象和实施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为主体,也可以邀请驻商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评议调查组按照评议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组织被评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设立意见箱等形式,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资料,被评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工作评议一个月前,评议调查组将视察或专题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被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交由被评议部门整改。
被评部门对视察或专题调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在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被评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部门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7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工作评议在人大常委会议或专门召开的工作评议大会上进行。评议工作时,可以邀请区委有关领导、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商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评议对象报告工作。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工作评议大会报告调查情况,参加评议调查并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作评议发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发言。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测评定档。档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范围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评议调查组全体成员。测评参照《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办法》规定进行。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交由被评议部门整改,同时报送区委;对涉及驻商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将评议意见抄送市人大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评议意见的落实
第十七条被评议部门根据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接到评议意见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意见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被评议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专项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不按要求参加工作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机关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问题突出的,可依照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评议情况公布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及通过的评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也可以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