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4-09-25 来源: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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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新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监督者更要被监督,执法者更要严格执法。为做好检察机关人大监督工作,高检院近几年下发了《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有力的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那么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今天我就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性。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上法律规定既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又表明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促进检察工作良性发展有力支持。《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对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是一致。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促使检察严格办案、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使检察权。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就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好的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良性开展。
二、明确在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类关系。
(一)处理好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虽然,刚才说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过程中要明确。人大的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位阶的权力监督,是就关系到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的监督,其范围是广泛的、不特定的。这种监督是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相适应的,是一种实质性全面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我们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是一种就事论事的监督,其范围是具体的、特定的,我们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对已经发生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必须以法定的方式搜集证据并按照证据所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因而这种监督被称为“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程式化的监督。
(二)处理好人大的监督权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现实中检察权滥用的情况虽属个别仍时有发生,在没有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来最大限度地预防、抵制检察权滥用的前提下,让检察权处于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和监督就会造成顾此失彼。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绝不是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非法干涉。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以依法为前提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是以依法为前提的,当检察权的行使偏离了这个方向,人大的监督就会起到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滥用检察权,或出现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情况,人大就应及时监督、纠正。所以说,人大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可以做到并行不悖的。
(三)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对法律活动进行监察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矫正、责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体现国家意志、带有强制力的专门监督。人大监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进行的监督,是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利与利益的根本需要。人大监督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指导和督促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除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之外,在工作中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地行使。所以说,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律监督要服从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指导法律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联系。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同人大代表甚至是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可以通过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等基本方法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交流。也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答复质询等形式来加强。此外,还可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方式,使人大代表更加深入直观的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二)坚持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的体现。因此,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内容,特别是应明确规定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上一年的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或应人大要求或基层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征得人大同意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另一方面,报告的内容应涵盖年度检察工作计划、主要业务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等,对重特大案件的受理,职务犯罪预防、内部执法大检查、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应主动以专题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汇报,使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够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三)认真办理交办、转办、批办和督办案件。基层检察机关要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转办、批办和督办案件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执法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对人大交办、转办、批办和督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做到快受理、快查处、及时反馈。要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对人大交办、转办、批办和督办案件做到圆满按时查结,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 四)严格执行检察官任免手续。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在向人大报请任命检察人员法律职务时,基层检察机关应做到:首先,对报请人大任命的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条件和《检察官法》的要求来报请推荐任命干部;其次,要认真参加人大规定的任职考试,认真准备供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充分尊重人大对检察人员的人事任免权。人大通过任免检察人员来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增强受任基层检察人员的责任感,强化其国家公仆意识。
总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人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也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牢固树立尊重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行动中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确保基层检察机关在人大的监督下,公正廉洁执法,依法独立正确地行使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