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素质能力建设的六个要素

发布时间:2014-12-09   作者:李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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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力,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责任十分重大。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现代法治社会,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高度关注,对法官公正司法充满期待并给予厚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加强和改进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法官的素质与能力,是司法改革的基石。笔者认为,做好新时期的法院审判工作,要紧紧抓住法官素质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围绕“真心细心责任心,能力定力公信力”这14个字,在培育“三心”上下功夫,在增强“三力”上见成效。
要素之一:真心。就是说,作为一位法官,对群众要有真情实感,对职业要有真诚态度,对工作要满腔热忱,真心实意爱岗敬业,自觉自愿真诚付出。换句话说,就是对事业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对老百姓的真挚情怀。每个法官都要学会换位思考,体恤民情民意,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权益出发,多站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想事谋事,多考虑群众的真实感受,真正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逐步养成为人民掌权、为群众服务的认识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如果具备了对事业的真诚态度、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就会自我激发工作动力和无限的创造力,就会在工作中克服一切困难,就会竭尽全力默默奉献而无怨无悔。
要素之二:细心。从事审判活动要从细微处着眼,不放过任何一个疏漏,做到心细如发。审判一起案件,既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也涉及到程序时限、案卷材料以及大量的时间、数字和姓名等。如果某一环节、某一步骤出了差错,轻则形成瑕疵案件,重则发生冤假错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可以说,似是而非、粗枝大叶是执法办案的大忌,是形成错案或执法过错不可忽视的人为因素。因此,审理案件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必须认真查明每一宗事实,排除每一个疑点,厘清每一个争议,完善每一道手续,把好每一道关口。事实上,往往在看似很小的事情上更容易出现纰漏,一旦形成了后果则难以挽回。在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相差一天,就有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也有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的司法不公问题。
要素之三:责任心。作为法官来说,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手握法槌,责任何其重大。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对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在日常审判活动中,案多人少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几乎每天都面临着繁琐的重复劳动,遇到棘手的矛盾时,还常常遭到当事人无理纠缠甚至谩骂威胁。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没有良好的责任担当,是无论如何也当不好法官、办不好案子的。只有把神圣的使命转化为工作的责任心和驱动力,做到使命在心、责任在肩,依法履职、不负众望,才能对得起纳税人的俸禄、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无愧于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哺育之恩。培养法官的工作责任心,要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有效载体,教育和引导法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真正把这份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一方面,要明确审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健全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要素之四:能力。能力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政治品格、学识素养、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一个称职、合格的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政治品质合格、具备较高法律水准、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应当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业务能力是法官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法官本职工作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认定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探索司法规律的能力等,也可以简单概括为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履行法官这一职责,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正确行使审判权力。法官只有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素养,才能在繁杂的审判活动中驾轻就熟,才能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实现定纷止争,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各种新的挑战。
要素之五:定力。是指政治定力、思想定力,包含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强的意志品格、良好的职业操守等。从事法官职业,要有崇尚法律的信仰、乐于奉献的品质,敢于坚持原则,勇于以身护法,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任何时候都要神闲气定、泰然处之,决不能随波逐流、丧失自我。因其自身的特殊位置,法官也属于高风险职业,必须要有超乎常人的定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否则,就可能在物欲横流面前迷失方向,就可能被各种潜规则所裹挟而法外开恩,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独立思考,自主判断,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真正做到不偏不倚、秉公执法。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斗争中,要立场坚定、刚正不阿、宠辱不惊,不为名利所累,不向权势低头,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受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每一位法官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身免疫力和抵抗力,自觉建立起“防火墙”和“屏蔽场”,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越雷池、不撞红线,始终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保持正直、独立的人格魅力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要素之六:公信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可以说,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但是,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就可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司法公信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能力,是一切审判活动的试金石。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官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而最终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法官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而构筑起了司法公信力的高楼大厦,每一个个案都是这座大厦的一块基石。所以说,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要有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和内生动力,要把公正司法作为审判的灵魂和生命,以公正司法来体现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实现司法活动的最终和最高目标,确保天平永不倾斜,最后一道防线永不失守。
把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联系起来看,“真心”主要解决工作态度问题,“细心”主要解决工作作风问题,“责任心”则主要解决一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担当问题。而对一个法官来说,提高“能力”是基础,增强“定力”是关键,实现“公信力”是目的。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加强法官素质能力建设,在培育“三心”、增强“三力”,打造法官“不坏金身”的同时,还需要顶层及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广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政治地位、职业风险、工作压力和薪酬水平等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人身保护、职级晋升、工作激励及有关待遇方面的机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解除法官后顾之忧,引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法官,为其充分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使法官职业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向往。这样,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官逐步成为法治社会的“无冕之王”,法治中国梦想就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