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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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场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时参会人员全体起立。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着制式服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第八条 宣誓仪式应公开进行,由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公开报道。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缺席宣誓仪式的,由区人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