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后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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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后监督暂行办法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监督对象包括: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三条 任后监督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为民尽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任后监督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承办。
第六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对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任后监督。
第七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践行履职承诺和任职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 “一府两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报告者反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会议确定“一府两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
原则上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对适用本办法的监督对象逐人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述职评议对象确定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组成评议工作组,对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形成评议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议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述职报告的准备工作,于常委会议召开前10日内提交述职报告,并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述职评议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对被评议人员所作的述职报告和人大评议调查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询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
表决票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等于或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等于或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表决结果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表决结果获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满意票、个人及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被评议对象,结合个人或所在单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经区纪检、卫计、综治等部门鉴定合格后,可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公仆”荣誉称号。
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的,由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将述职评议表决结果报告区委,作为干部任用、评优树模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述职评议表决结果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区级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不能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府两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进行工作调查或专题询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