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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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12月26日商州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3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实效,保障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行使审查、监督和批准权。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财政决算审计和其他财政工作。
第四条 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按照先预算、后支出、严格预算支出管理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依法管理财政各项收入和支出。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区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

第六条 财经工委要对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提前介入,认真研究区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区级部门预算和重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等,提出初审意见,供区政府财政部门修订区级预算草案。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财经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区政府提交的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财经工委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及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参加,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就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回答有关询问,并就修改情况在五日内反馈财经工委。
第十条 财经工委对区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审查。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财经工委根据各代表团对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区本级财政预算具体项目安排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将预算支出分预算科目及时批复到各预算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收入实行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侵占、转移、坐支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每年六至九月份应将上年度的财政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七至八月份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财经工委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超预算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五)区级重点建设项目支出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重大财政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十)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工委的检查、审查等项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和财政预决算公开制度,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送的资料是:
(一)每月十五日前报送上月预算执行会计月报表;
(二)每季度末、半年报送季度、半年预算执行会计季报表、半年报表;
(三)半年、年终报送区级财政预备费使用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及时报送上级和本级减收增支政策文件;
(五)半年报送一次上级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报表;
(六)其他数据和资料。
报送资料的具体范围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财经工委。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某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财经工委要不断改进预算执行审查监督的方式,积极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全程跟踪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网络在线监督机制。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当年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时,区政府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报财经工委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的条件是:因遭受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减(增)收或增(减)支政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等因素。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调整项目及额度按《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预算调整可采取先执行后报批的办法进行,但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调整预算指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财经工委审查预算调整方案,主要审查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

第五章 财政决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编制,于区人大常委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财经工委初审,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财政决算批准前,审计部门要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委对区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算草案的内容和编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决算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及时;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及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四)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上级补助款项的分配使用情况;
(五)重点及重大项目支出绩效情况;
(六)超预算收入使用情况;
(七)本级财政当年债权债务增减使用变动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应就政府的处理情况或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决算、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进行评议,作出决议。还可以就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预算法》、《审计法》的规定和年度财政审计报告,审议批准上年度决算。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区级决算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不依法如实编制预、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认真执行的;
(四)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整改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