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制度
(2011年1月13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商州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州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并要求报告的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整理后,由常委会主任和分管主任审签,十日内以《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书》交由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常委会审议意见,应在接到《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书》后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按以下方式报告办理结果: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属工作部门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报告;
(三)常委会要求其他单位办理的,由该承办单位负责报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呈报办理结果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交办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取得的实际效果;
(四)存在问题和打算。
向区人大常委会呈报的书面报告,应有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着分管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签名。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加强跟踪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回答询问。主任会议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通报和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九条 对办理结果,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将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按照满意度表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办理的督办和协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不认真办理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依法询问或者进行质询,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