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督办工作及报告承办结果办法
(2008年1月14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 (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监督意见及时办理,促进督办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区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办理的有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反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议和主任会议决议、决定、纪要有关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意见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批示和需要报告结果的案件;
(五)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需要报告结果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其它事项;
(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需要“一府两院”办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督办工作按照所涉及的内容,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或者常委会领导批示意见,分别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听取重要督办事项的专题汇报。
第四条 “一府两院”对督办事项办结后,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并反馈相关委室。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的反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
区人大常委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纪要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常委会相关委室。
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批示件和需要报告结果的案件,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需要报告结果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其它事项,均应在两个月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抄送相关委室。
其它交办事项,按照有关交办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机关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对承办机关报来的办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报告,由相关委室提出审查意见,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及时报告。
第六条 承办机关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交办通知起三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督办事项退回交办机关。
第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交办事项,承办机关须认真负责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逾期未办或不认真办理的承办机关,由主任会议听取承办机关的汇报,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专题询问等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