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08年1月14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或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可以单独或联名向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方法,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书面或通过互联网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准确具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一事一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
第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议案组负责收集整理,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通过后由大会秘书处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分类并及时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或组织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分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按类别及时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议案有关事项。被列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后办理的议案,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应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分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视察。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确定分管领导,落实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无法办到的,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辖区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直接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理确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征得同意,最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并附寄《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函复每位代表。答复函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注明联系人、地址及电话号码、印发日期,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对口联系部门的办法,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听取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限期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对推诿不办、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其它方式处理;对能办而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节,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对其组成部门承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要纳入承办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定考核等次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大会期间逐案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年度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条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我区有关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