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和指导镇办人大工作办法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各镇、办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和指导镇办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指导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镇办辖区内贯彻执行;
(二)征求镇办人大对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区人大机关建设和代表工作的意见;
(三)指导镇办人大组织辖区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依法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指导镇办人大做好选举及代表工作,依法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
(五)委托镇办人大组织本地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
(六)指导镇办人大的决议、决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工作;
(七)指导镇办人大开展代表主题活动;
(八)指导镇办人大和代表小组规范化建设,并定期开展代表活动;
(九)研究镇办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镇办人大工作经验;
(十)其他需要指导的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和指导镇办人大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镇办人大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二)委托镇、办人大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三)邀请镇办人大负责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采用召开镇办人大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交流镇、办人大工作经验,听取镇办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五)举办培训班,对镇办人大干部和代表进行培训;
(六)及时向镇办人大发送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等资料;
(七)畅通区镇两级人大的信息交流渠道,在区人大网站、《商州人大》等媒体宣传和报道镇办人大工作和经验;
(八)邀请镇办人大工作人员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联系和指导镇办人大工作,应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包片联系的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协助。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