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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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请假制度

(2008年1月14日商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定的重要权利,是代表选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基本形式,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也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高质量、高效率进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每位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必须在会前通过所在选举单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批准后的请假条统一交大会秘书处存档。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代表请假在外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请假结束后,应立即返回会场;请假期内具备参会条件时,应主动结束请假,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第六条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