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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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2012年2月27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常委会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重要途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常委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履职优先原则”妥善安排好工作,认真研究会议议题,并于会议举行十分钟前着正装到指定地点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应踊跃发言。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交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达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