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重要活动的规定
(2017年4月7日商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安排其他副区长列席会议。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可委托一名副职列席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和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督查议案建议办理等重要活动期间,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带头落实通知要求,遵守作息时间和日程安排,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缺席。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由区“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到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报告起草部门负责人必须分别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报告起草部门还要安排工作人员分别到各组作好审议发言记录。
第六条 “一府两院”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重要活动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定期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