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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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商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定的一项主要权利,是代表选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基本形式,是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也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高质量、高效率进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每位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必须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四条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必须在会前通过所在选举单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